离开一个为数千人(伦理学、学术界)带来价值的学术项目在道德上是否可以接受?
我认为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合资企业”的伦理。我在多大程度上有义务继续从事集团企业?这与企业本身的道德价值关系不大,而与企业的性质、我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我可以被另一个人取代的程度有关。例如,如果我发起或至少是“合资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那么我“保释”并让其他人陷入困境很可能是错误的。甚至当企业本身在道德上漠不关心或不道德时也是如此。如果,比如说,我是银行抢劫案的逃亡司机,我在最后一刻改变了心意,决定在我预期的时间不出现,那么我放弃和背叛几乎无可指责我的同伙,即使我因为没有犯下(尽管密谋犯下)重罪而受到称赞。
不过,总的来说,合资企业越是正式、正式、制度化,这种道德规范就越少。一个大型项目应该足够健壮,能够在失去单个成员的情况下幸存下来。
“膏油企业”的伦理与友谊的伦理(合资是“功利的友谊”)和非正式的承诺或契约的伦理重叠。
第二:个人实现和社会利益的伦理。我在多大程度上有道德义务以最“对社会有益”的方式使用我的才能?我如何调和发展才能的义务和使用我的才能的义务之间的紧张关系?或者在造福我的家庭和整个社会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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