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群众文化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暂行规定
皖文职〔2006〕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促进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贡献,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群众文化工作的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群众文化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认定群众文化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各市、县或省直单位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申报并组织专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认定。凡通过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群众文化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对在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从事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辅导群众进行业余创作,向群众传播文化艺术知识和技能等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本规定认定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第八条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助理馆员
1.获得大专学历后,取得管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管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二)馆员
1.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1 5年,且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原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1年后,方可申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专业技术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条 语言及计算机和继续教育要求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或安徽省职称古汉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二)参加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和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助理馆员条件
具备一定的群众文化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组织群众开展各种文化活动的基本能力。并在市(厅)级刊物上发表过群众文化方面的调查报告或论文作品1篇,组织县(区)级群众文化活动二次以上。
第十二条 馆员条件
较系统地把握并熟练运用群众文化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在创作研究、辅导授课、组织各种群众文化活动取得较好的成绩,并在业绩方面具备下列(一)、(二)、(三)、(四)款其中一项和第五款。
(一)由本人创作或表、导、演的剧(节)目三个,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演比赛并获三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刊物上发表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短篇小说两篇或散文五篇或诗歌十首)。
(二)独立创作10幅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报刊发表,或5幅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美术摄影作品展。
(三)独立辅导5个剧(目),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调演活动,其中3个获三等奖以上,或独立辅导二篇文学作品(美术、摄影)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刊物上发表。
(四)主要参与完成市级以上(含市级)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三次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五)在省(部)级正式刊物上发表2篇由本人撰写(或第一作者)的本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交流会上交流论文2篇,其中收入论文集1篇。
第十三条 馆员破格条件
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一)、(二)款中一项和第三款:
(一)主要组织市级以上(含市级)有较大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5次以上,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二)本人创作或表演、播出、展出,并获得全国性评奖3等奖以上,或省级1等奖一次或2等奖二次,或市级1等奖2次(须有获奖证书和辅导书)。
(三)由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正式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第六章 认定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或省直单位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可分别组建群众文化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委员会,其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认定委员会职责是:负责制定认定工作方案,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认定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可视情况设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其职责是分别承担群众文化不同门类申报人员综合考核工作。
认定委员会和专业组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群众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和修养,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专业组在审查申报人员基本条件、专业水平、业绩、论文合格的基础上再结合本专业技能和基础知识,进行面试考核,面试考核采取理论知识答辩和技能展示方式,面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六条 专业组将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面试考核结果、提交认定委员会评议,由认定委员会投票表决。票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通过。认定后按职称管理权限报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报群众文化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同时具备本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破格申报除外)。业绩和论文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时开始计算。认定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种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比对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和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馆员: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再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馆员: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管理员:获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满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受到行政处分末满处分期限的,不能申报;
(二)年度或任期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有关词言和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认可的本专业相近专业学历。
(二)奖项:指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或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奖项。
(三)论文:指由人撰写并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文化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不得再组织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