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艺术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工作暂行规定
凡申报编剧、作曲、指挥、舞美设计师、美术师须提供由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在CN刊号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演员、演奏员、舞台技师论文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各市、县或省直有关单位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分别组建艺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委员会,其成员不少于9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其职责是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审核申报认定人员资格条件,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认定。认定委员会视情下设若干考核专业组,各专业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职责是分别承担不同艺术品种和门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考核工作。
认定委员会和专业组的成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掌握党和国家有关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和修养,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考核专业组在对申报认定人员的基本条件、专业条件、业绩、论文进行审核合格的基础上再进行面试。面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功、技巧、演唱、演奏、实际操作、本专业基础知识。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凡经专业组面试达合格以上等次的,可提交认定委员会审议。认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方为通过,认定结果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艺术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一)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涉嫌经济或其他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三)伪造、涂改学历及其他证件并经查实者,3年内不得申报艺术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文化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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