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发文后,各地政府明令:禁止环保“一刀切”,遵守环保法规的企业稳了!
生态环境部明确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
据生态环境部报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将于近期陆续进驻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东、广西、云南、宁夏等10省(区),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并针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督察。
广东省委发文禁止环保“一刀切”,遵守环保法规的企业稳了!
为防止一些地方在督察进驻期间不分青红皂白地实施集中停工停业停产行为,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部专门研究制定《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协调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抓好落实。
《意见》指出,督察进驻期间,被督察地方应按要求建立机制,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在整改工作中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意见》明确,对于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地方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及企业、采砂采石采矿、城市管理等易出现环保“一刀切”的行业或领域,在边督边改时要认真研究,统筹推进,分类施策。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的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严肃整治,特别是“散乱污”企业,需要停产整治的,坚决停产整治。
对于督察进驻期间群众环境信访问题,既要推进问题整改,也要注重政策引导,在整改工作中尽可能避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严禁紧急停工停业停产
近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期间,严格避免环保“一刀切”,严禁紧急停工停业停产,既要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又要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停工休整要由企业自行安排
通知指出,一些单位平时不作为、不担当,督察时因担心督察问责而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便,也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违背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初心。
督察整改“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环境保护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
各地区各部门既要按要求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也要在督察整改过程中,制定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避免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休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休整。
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保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在督察组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环境问题整改禁止层层加码
此外,通知还提出,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管理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赖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组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的处理,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并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化管理水平。
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合理制定整改时限,要给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上级不得擅自压缩整改时限,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省交办案件落实组将结合实际,进行现场督导,对发现的环保“一刀切”典型问题,按程序追究责任。
● 来源:广州日报 转自广东环境保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中坚决禁止“一刀切”的通知
转自:河南政府网
2018年5月31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我省,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并针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督察。为防止一些地方在督察组进驻期间因担心被问责,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现就坚决禁止环保“一刀切”,做好边督边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改进工作作风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既是加快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的有利时机,也是传导环保压力、压实工作责任的有效举措。因担心问责而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政治建设、作风建设的高度,建立机制,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在整改工作中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二、注意把握重点行业和领域
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要注意准确把握标准,实施分类整改;对于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地方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及企业、采砂采石采矿、城市管理等行业或领域,在边督边改时要认真研究,统筹推进,分类施策。
(一)工程施工。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组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二)生活服务业。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当制订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三)养殖业。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环境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节奏,要注重政策配套,减少负面影响。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四)特色产业。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借势借力,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五)工业园区。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于督察组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六)采石采砂采矿。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七)城市管理。督察组进驻期间,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管理粗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赖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组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同时也要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另外,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各地要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尽可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三、严肃工作纪律,注重舆情引导
环保“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环境保护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
(一)严守工作纪律。要正确对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自觉接受、主动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决不允许通过“发通知、打招呼”等临时性关停方式应付环保督察,决不允许搞形式主义、命令主义敷衍环保督察,决不允许借环保督察名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
(二)禁止层层加码。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问题,各地要为基层整改工作留足时间,不得擅自减少整改时限,并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要为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不得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三)注重舆情引导。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做好边督边改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舆情监控,对因私利而故意甚至不实炒作环保“一刀切”问题的,主流媒体要主动发声、引导舆情;对恶意造谣、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
(四)严格执纪问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已明确将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各地要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加大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日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等 环保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