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权利要求?——评析“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无效案
编者按: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作为专利行政授权和确权程序,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所公布的2017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成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亮点,受到业内外人士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即日起,官微君开设《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专栏,邀请审查员从专业角度评析案例,详述专利法律法规在复审无效审查中的法律内涵和执行标准,以利于宣传专利保护制度,提高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
案件回溯
日前,针对请求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第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维持专利权有效。
在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和保护范围的确定,该案的审理对专利确权阶段如何准确理解权利要求并确定保护范围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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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保护范围
专利制度出现初期,专利文件仅包含说明书,没有权利要求书。随着专利制度的实践和发展,大篇幅的说明书导致无法准确确定专利的权利边界,进而给专利纠纷的有效解决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权利要求书应运而生。因此,权利要求从其产生就注定了其用于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使命。权利要求书是在专利说明书的基础上,使用简洁、准确的文字概括出的发明的技术方案,然而,由于文字的含义在不同的语境下有所不同,同一权利要求由于对文字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存在差异。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无误地理解权利要求是一大难点,也是专利授权、确权以及侵权审查和判断的基础性工作。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一项权利要求应该清楚、简明地记载发明的主要内容,其体现了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高度概括,由于文字的高度概括,在理解其含义时往往会出现超出或不同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的内容,因此,在确定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首先需要对权利要求中高度概括的文字进行解读,也就是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理解。对此,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下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同时,审查指南也指出:“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可见,在专利授权阶段,专利审查的任务之一是帮助申请人提供尽可能清楚的权利要求,理想的状态是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进而可以准确地理解并界定其保护范围。然而,到了专利确权和侵权阶段,受到权利要求能否修改以及修改方式的限制,在审查指南所述的特定情况下,有时仅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难以直接理解其用语的含义,则需要通过说明书或附图等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从而使其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更加清楚、明确,使专利权具有清晰的内涵和边界。
对于权利要求的理解,首先,应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出发,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技术领域权利要求中的用语的通用含义对其进行理解。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当权利要求中的用语在说明书中指明了其具有特定的含义且足够清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特定含义对该用语进行理解。但“说明书中指明特定的含义”是对该用语的实质含义作出的说明或指明,并非在形式上要求必须要有类似“下定义”方式的说明。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能够明了某用语指代的具体含义,则即使说明书未作出“某用语是指……”等形式的说明,也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明了的含义对该用语进行理解。
在确定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需要正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只考虑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得出的保护范围往往会过宽,而用申请文件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来限定权利要求往往导致其保护范围过窄,应同时考虑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内容,从权利要求的记载出发,结合专利文件整体考量发明的技术方案,从专利发明的背景技术、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手段出发,对发明进行全方位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符合发明实质的理解。上述两个方面缺一不可,由此得出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才会客观、准确。因此,对申请文件的整体考量是理解权利要求的基础,是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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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专业术语
在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涉及一种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其独立权利要求1有以下限定:一种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终端获取组件处于待处理状态的指示消息;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指示消息对容器中显示在屏幕上的显示区域进行缩小处理,以使所述屏幕在所述显示区域缩小后空余出的区域显示所述容器的隐藏区域,所述容器包括容纳组件的显示区域和隐藏区域。
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该权利要求的理解,当事人间存在分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组件”等的理解。
对于上述“组件”的理解,请求人认为专利说明书中通过举例的方式给出了什么是组件,同时,说明书也提出,组件不限于上述举例,因此,权利要求中的“组件”可被理解成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网页、应用程序窗口、菜单、电子名片等。专利权人对此辩称,“组件”应被理解为与说明书中的定义性质等价或相同的组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组件”的理解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首先,从权利要求记载的当前内容,“组件”在编程领域可理解为程序指令的执行对象,并且对象在显示过程中会存在缓冲显示,这种显示在移动终端中也不难理解。“组件”在电学领域可理解为组成电子元件的各个部分,在其他领域也都有相应的含义。“组件”在相关领域没有通常的含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组件”的含义还应从专利申请文件本身出发。
其次,案件的技术领域涉及电子用户设备的用户界面处理。现有各种用户设备(UE)的用户界面上都可以放置很多组件,例如电脑中各种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文件或文件夹等,从而便于用户使用这些组件进行相应的操作,例如打开文件或者进入相应的应用程序。这些组件被容纳在用户设备的容器中。容器即为容纳组件的区域, 用户设备的显示屏所显示的区域即为容器的一部分,容器的尺寸一般大于用户设备的显示屏,因此容器可分为显示区域和隐藏区域。现有技术中存在以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了解容器概念的用户,无法正确地对容器中的组件进行操作;不了解隐藏区域的用户,不知道组件可以放置于隐藏区域;了解隐藏区域的用户,移动组件到屏幕边缘仍无法移动组件。进而,案件提供一种组件显示处理方法的技术方案,同时说明书中多个实施例均记载了UE可以为现有带屏幕显示的任意设备,例如电脑、移动终端等。
同时,如上所述,在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中有对组件的记载:“每种UE的用户界面上都可以放置很多组件,例如电脑中各种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文件或文件夹等,从而便于用户使用这些组件进行相应的操作,例如打开文件或者进入相应的应用程序。”可见,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组件”有相应的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组件”是用来打开文件或者进入应用程序的,其有别于文件及应用程序本身。
以上对权利要求中用语的理解,是从权利要求的记载出发,结合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手段,并最终落脚于权利要求的限定,从而得出符合发明实质的准确理解,这种理解,既没有对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作出过于宽泛、含糊的理解,也未采用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限制权利要求的内容,而是结合权利要求的具体限定,对专利文件进行整体考量后获得了符合专利的发明实质的权利要求理解,使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既清晰又较为合理。
熊婷 乔凌云|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